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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爆雷了怎么办?p2p网贷爆雷的原因分析

2023-01-05 08:06:51来源:臣财投资

过去的2018年是P2P行业由盛转衰,泡沫破裂的一年,众多网贷平台爆雷或跑路,投资者普遍遭受损失。P2P的行业乱象,不能简单归结为“坏人骗傻子”的游戏,而要看到2012-2016年监管上的严重不足。

大多数网贷平台事实上都有资金池,有的平台甚至就是非法集资的载体,而且信贷业务的风险本来就比较大,个人通过非对面的投资本来就无法有效识别出其中的风险,但整个P2P行业却恰恰是在无市场准入、无管理办法、无主管部门的“三无”状态下,被盲目发展起来。之后平台又被定义为“信息中介”。最初几年的监管不到位,使经营者倾向粗放经营,不注重风控和合规;平台及其股东面临着巨额资金的诱惑;发生经营困难时,又容易宣布“爆雷”或直接跑路。

最近几个月,网贷平台倒闭、跑路、甚至被公安查处的比较多,无数的投资者遭受损失,一些借款人也借机生事、赖帐,致使整个行业陷入流动性危机之中。


(资料图)

纷纷爆雷的根子在于过去的"三无管理"

在对网贷平台进行近三年的整顿和规范之后出现的这场集中倒闭的风潮,其根子实际上还在于P2P业务是在无市场准入、无管理办法、无主管部门的情况下被盲目发展起来的。贷款本来就是一项风险比较高,连正规的银行都难以完全识别风险并避免损失的业务;而网贷平台所招揽来的几千万投资者都在平台上绑定了帐户、打入了资金,本质上相当于平台已将手伸到老百姓的钱袋子之中、替老百姓管理和运作财产了。

面对以上两大特点,正常及理性的金融监管从一开始,本来就应该实行牌照管理,并让这些平台接受一系列法规的严格约束。

但在2012~2015年那种重市场化轻监管、金融创新过度以及对互联网业态过度追捧的环境中,众筹、网贷、互联网理财等却纷纷在无市场准入和无相应的监管办法的情况下被大量成立起来,帐内转帐外、产品嵌套、长拆短大拆小、以及前往既是交易场所又是准私募发行人的地方金交所发债并卖给无数“不合格”的投资者等种种"创新"也盛极一时。

有些学者将包括网贷业务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崛起,部分看成是那几年金融管理部门宽容的结果;但实际上,对涉及人民群众钱袋子的新金融业态缺乏监管,对网贷平台的出现和迅速扩张实行“三无管理”,用“宽容”来形容当时的金融监管是不恰当的。

网贷平台最多时曾多达三、四千家,多数平台都有自融、设立资金池、长拆短大拆小等行为,不少平台甚至成为全国性非法集资的工具和通道。

即使在正常开展对客贷款业务的平台中,除了业务规模较大、风控能力较强的平台以及从事高利贷的平台外,相当一部分平台实际上一直处于不良贷款率较高、经营亏损及资本金较少的状态;一旦网贷平台因业务发展乏力及持续亏损而自动倒闭或跑路,仍在平台上的投资者遭受较大损失自然就难以避免。

网贷平台在“三无状态”中诞生并做大规模,部分平台不合规、不合法的业务较多,许多平台坏帐拔备和资本金严重不足、且一直无法达致盈亏平衡点,以上情况基本可以用于解释为何在互联网金融开始整顿之后,倒闭、跑路的平台比较多而且给投资者带来广泛的损失。

随着整顿的深入和验收、备案的临近,近几个月更是出现了不合规或不具备经营可持续性的平台集中爆雷的情况,并造成行业性的恐慌,以致许多健康及基本合规的平台都受到牵连、被迫承受比较大的流动性压力。

监管体制不顺不利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网贷行业乱象延续,与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上一届金融管理部门确定的网贷监管体制不顺畅也有一定的关系。

不顺畅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银监会负责对网贷的监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但互金协会却不归银保监分管,而是归人民银行管理。

对互联网金融的整顿由人民银行来牵头,整顿办公室设在金融市场司,但2016年8月由四部委联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之后出台的另外两个文件,人民银行却从未参与联署;网贷业务具互联网性质,互联网并无地域的界限,投资人遍布全国,有些平台的注册地又与总部及主要经营地不一致。

但关于网贷监管的三个基本文件却确立了银监会负责行为监管、地方金融办负责主体监管、备案也由金融办负责这种职责不清、与互联网特性不相符的多头监管格局(如温商贷的总部在东部省市,但注册地却在新疆的戈壁滩,其出事后到底由哪个省区负责善后都成为了问题)。

尤其是备案归地方金融办负责以来,各地整顿及备案指引宽严不一,有些地方政府把它当作招商引资的手段,为平台推出了注册、备案及存管等一揽子服务;有些只管平台的工商登记注册,至于平台管理人员在不在本地上班以及出事以后怎么办根本不闻不问(反正平台总部所在地的政府活该替别人擦屁股)。

有的地方政府则不分好坏,一律对平台进行排挤、打压、甚至一清了之。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已快满三年了,但各地金融办对网贷平台违规的存量业务的整顿却相对缓慢,而且备案工作也一再延后。以上这些状况对存量风险出清和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

将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无法有效保护群众的利益

2015年7月出台的“关于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2016年8月出台的网络借贷管理暂行办法,都把网贷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把网贷业务定性为民间借贷,并将监管的着力点放在信息披露和资金存管上。

这就意味着对成千上万的个人投资者而言,把钱借给经平台撮合的借款人,本质上将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行为。投资者在享受7-8%甚至更高收益率的同时,本来就应该认识到即将面临的比较高的风险,而不是寄希望于银行存管或网贷平台及其股东的声誉。

在存管业务中,银行只能对开户者的身份进行核实,按投资人和借款人的指令来划拨和清算资金,并保管好投资者尚未投资的存款,但不能、也无法审核出借款项目的真实性和风险程度,难以阻止假标、自融及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发生,更无法对网贷平台风险识别的手段、过程及科学性进行监督和把关。与此同时,将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也未必能有效地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

首先,贷款本来就是所有金融产品中风险识别难度最大的业务之一;即使拥有众多专业人士、专业工具及长期风控经验的商业银行,也难免会面临贷款变成坏账或企业故意赖帐和逃废债等难题,作为普通民众的个人投资者,怎么可能凭平台披露的借款人及借款项目信息,就能识别出当中的风险呢!

其次,个人投资者对借款项目的认识和投资都是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在互联网上实现的。在投资者对借款人及借款项目缺乏实地调查,没有能力和手段去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前景进行全面了解的情况下,仅通过非面对面的渠道,他们根本不可能掌握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资金的真实用途。

也就是说,个人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识别基本没有可能,他们之所以愿意投资主要是出于对高收益的追求以及对平台及其股东的信任,而非其他。

最后,如果将网贷平台完全定位为信息中介,平台就得将借款项目与投资人进行一对多的匹配;当借款人无法还款时,平台不得用其他收入来抵支,相应的损失就得由该借款项目对应的投资人来承担。这样的风险分担机制,势必导致投资人用脚投票、纷纷逃离该平台,从而对该平台乃至整个网贷行业带来相当不利的影响。

实际上,个人投资者过去和现在之所以去平台投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相信平台有风控能力,并能用平台自身收益来消化掉当中的坏帐。

另外,将网贷平台确定为信息中介,意味着就难以将清算后的偿还责任落实到平台及其股东身上,这对推动平台在拓展业务时承担风险识别的责任和义务是很不利的。另外,没有将网贷平台定位为借贷中介,就难以用相关的兑付责任来阻嚇平台从事非法集资、发假标及搞自融等违法违规行为了。

必须尽快完善法规、理顺监管体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网贷平台定性为借贷中介可能更科学一些。如果既有法规难以变更,真要把网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那就得根据信息中介的特点对网贷平台的监管办法做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以尽可能减少行业性的金融风险。

除了尽快摸清所有平台的情况,对平台进行分类,支持合规、具可持续性的平台发展业务外,笔者的建议还有:

第一、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定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限额。网贷平台应尽可能去挖掘机构投资者,对个人投资者也应当将无风险承担能力的低收入人士排除之外,以保护其平安生活的能力、避免出现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

同时,建议将个人在单一平台和所有平台的投资余额分别限定为不超过投资者个人年薪的三分之一和年薪总额,以便锁定其风险敞口的上限。

第二、在投资端设置限额之后,将单一平台和所有平台对企业贷款的余额分别大幅提高到500万和5000万, 并将禁止高利贷和首付贷明确写入管理办法中,一方面更好地发挥普惠金融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时的作用,另一方面支持合规、健康的平台尽快把业务规模做大到盈亏平衡点之上,以大大减少平台倒闭或跑路的数量。

第三、对平台的治理机制、高管资质以及风险管理的原则和程序提出一系列具体要求。实际上,对借款人及其项目的风险识别,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个人职业、企业股东的背景、借款人及其股东的征信状况、企业经营前景等,只能由网贷平台用各种专业手段去分析、识别。

而且这些信息和平台风控部审核之后得出的结论都涉及借款人的隐私,并不适合在平台网站上对外公布或公开。正因为如此,相应的风控责任只能用网贷平台来承担;一旦出现坏帐,平台及其股东就应该弥补其中的损失。

第四、对资本金、杠杆率及坏帐拨备提出明确的要求,以避免平台倒闭后,因没有足够的资本覆盖坏账损失和经营亏损而导致投资者遭受过多的损失并因此而纷纷上访。以网贷平台平均的不良贷款率来推算,杠杠率不宜高于六倍。增设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既是网贷业务涉及千家万户的钱袋子这一性质所决定的,又有助于在备案时把资本金实力弱及经营不规范的平台排除在行业之外。

第五、将备案管理交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由中国互金协会协助各省市银保监局对平台落实监管要求,并理顺中国互金协会与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关系。同时,为避免网贷平台转移到监管比较弱的偏僻之地去注册,还应在法规中作出平台注册地须与总部所在地一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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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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