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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被上交所查处

2023-02-01 08:51:05来源:臣财投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经上交所查明,2020年1月17日,太原重工披露公告称,2019年12月1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与墨西哥Perforaciones Marítimas Mexicanas S.A. De C.V 钻井公司签署TZ400钻井平台的租赁服务并附带优先采购权合同。合同约定,上述钻井平台若实现出售,滨海公司总收入为1.256亿美元,占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64.28亿元的13.68%。

公告同时披露,滨海公司在TZ400钻井平台前期投入约13.3亿元人民币,因本次合同履行预计将增加公司2019年减值损失4.8亿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0.38亿元的1.263%。上述资产出售、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0年1月17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签订附带优先采购权的租赁服务合同涉及金额巨大,构成特别重大合同,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收入和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并充分提示风险。但公司对前述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7条、第9.2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东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王晓东的相关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公司及王晓东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东予以通报批评。

此外,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wind资料,太原重工主营轨道交通设备、起重设备、风力发电设备、挖掘设备、海洋工程装备、焦炉设备、齿轮传动、轧钢设备、锻压设备、煤化工设备、工程机械、港口机械、油膜轴承、铸锻件等产品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产品广泛应用于冶金、矿山、能源、交通、海工、航天、化工、铁路、造船、环保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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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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