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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执法问题分析

2023-07-12 10:10:55来源:个人图书馆-隐遁B

2023 年 第 50 期

马 欢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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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不准确。

深圳市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开始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后,原由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使的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户外广告、校外午托、黑煤气、摆摊设点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执法事项下放给各街道以街道名义开展执法。

但由于种种原因,街道在开展共享单车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主体不适格、法律适用错误等难题,增大了复议、诉讼风险。

首先是执法主体问题。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附件1《深圳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实施清单基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序号85,街道有对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的处罚的执法权,即可以以街道办名义对共享单车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

但局限性也非常明显:

如果行为人把共享单车乱停放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河道、湿地、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禁止停放区域,

如果由街道办来执法,

于是出现了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有名无权”,各街道办“有权无名”的尴尬状况。

虽然《目录》进一步予以说明,下放街道职权事项是根据《公告》第一条列明纳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事项范围梳理的基础目录,并未完全涵盖《公告》第一条列明的事项范围。

但笔者认为:

尚不宜依据此“说明”认为街道办已具有与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样执法权限。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街道办事处行使,这是行政处罚权的授权行为,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以设定授权条件和授权途径方式,间接地、附条件地把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所拥有的处罚权授给了各街道办。

既然是授权,内容就应当具体明确,因此笔者以为除《目录》授权执法事项外,街道办不具有其他以自身名义执法的主体资格。

其次是法律适用问题。

为突破“有权无名”的窘境,加强共享单车乱停放整治管理,部分街道办采取变通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方式开展共享单车执法。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笔者认为:

适用该规定,需要将共享单车作“物品”解释,将堆放共享单车解释为堆放物品。

在作出以上解释后,适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成堆地放置共享单车行为进行执法,合情、合理、合法。

但笔者认为,

适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也仅仅适用于对成堆地放置共享单车行为进行执法,对于零星散乱停放共享单车的行为,如果强行解释为“堆放物品”而进行执法,就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风险。

为解决以上执法主体及法律适用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执法职权下放后实施评估工作,根据《公告》要求,对需要下放给街道执法的,及时按照相关程序完成下放工作。

同时,加强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培训工作,着力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既让街道执法“名正言顺”,又支持其放开束缚,撸起袖子加油干,让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真正成为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宝和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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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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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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